最近,有关媒体披露,我省部分艺术品展览、收藏、投资等非拍卖公司,打着“境外拍卖”、“为拍卖行送拍”的幌子向广大市民征集藏品,通过虚假鉴定、虚估高价手段骗取高额服务费等问题。为提醒广大藏家慎防上当受骗,现告示如下: 一、根据《拍卖法》和《文物保护法》规定,任何不具备拍卖资质的机构从事拍卖活动、未取得文物拍卖许可证的拍卖机构从事文物拍卖活动皆属违法行为。请广大藏家送拍藏品时务必查看征集拍品的公司是否持有“拍卖经营批准证书”、有拍卖经营范围的“工商营业执照”。如果藏品属文物的,送拍藏者还须查看该公司是否持有“文物拍卖许可证”。若该公司无上述证照的,请藏家朋友切勿将藏品交予此类公司鉴定、估价、拍卖。 二、根据《拍卖法》规定,拍卖人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的“委托拍卖合同”。上述非拍卖公司为了规避《拍卖法》管束,只与送拍藏家签订“拍卖服务协议”,在协议中将其虚估的高价称为藏家“自定保留价”,诱使藏家钻入其设计的“合同自愿”陷阱,令被骗藏家事后无法维权。 三、合法拍卖机构拍卖前是不收取拍卖佣金和其它任何费用的,拍卖后会按约定收费。请广大藏家不要轻信任何机构以虚估的高价比例拍卖前收取“营销费”、“保管费”、“运输费”等任何费用。 四、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依据《文物保护法》、《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和《文物进出境审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办理文物进出境审核手续。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不参与艺术品展览、收藏、投资等公司的鉴定活动。 五、文物拍卖专业人员等从业资格需由国家文物局审核、认定。统一颁发资格证书。 六、依照《文物保护法》规定,除经批准的文物商店、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文物的商业经营活动。国家鼓励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将其收藏的文物捐赠给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或者出借给文物收藏单位展览和研究。 七、香港、澳门等海外拍卖活动不受内地法律约束管理,藏家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若有任何单位或个人许诺将藏品送境外拍卖,藏家尤应警惕。 特此告示
广东省文物鉴定站 广东省拍卖业协会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日 |
日期:2014/10/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