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 程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拍卖学术交流活动和学术研讨会;
(二)研究、推广国内外拍卖理论、方针和经验,组织会员对拍卖业进行调查研究,总结、交流经验,提高拍卖工作水平;
(三)开展拍卖咨询服务,做好拍卖知识宣传的信息传播工作;
(四)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做好拍卖人员业务培训工作;
(五)搜集、编印有关拍卖的刊物资料;
(六)制订行业标准和做好行业统计等工作;
(七)同兄弟省、市、区拍卖行业协会(拍卖行)加强联系与合作,对省内本会会员进行业务联系和指导;
(八)督促、检查会员单位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商务部《拍卖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
(九)组织会员制定行规,并监督执行;
(十)承办会员要求办理的事项,积极为会员排忧解难
(十一)组织会员开展行业公益事业和有利于行业发展的其他活动,承办政府主管部门委托的有关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