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拍 卖 业 协 会 章 程
(2020年修订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全称为:广东省拍卖业协会(简称:粤拍协),英文全称:Guangdong Auctioneers Association (缩写:GDAA)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
(一)是由广东省范围内拍卖行业的企业、有关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社会团体,具有社会团体法人的资格。
(二)是跨部门、行业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的行业自律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坚持党的全面领导,以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围绕国家经济发展的总任务,完善广东的拍卖市场体系,促进社会物资和财产的合理流通,保障国有资产增值和加强廉政建设,当好政府的参谋和助手,努力为行业的整体利益服务;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谋求全行业的共同利益,为企业和政府部门服务,促进广东省拍卖业协调、健康发展,提高拍卖行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四条 本会登记管理机关为广东省民政厅。本会接受广东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和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广东省。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广东省广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拍卖学术交流活动和学术研讨会;
(二)研究、推广国内外拍卖理论、方针和经验,组织会员对拍卖业进行调查研究,总结、交流经验,提高拍卖工作水平;
(三)开展拍卖咨询服务,做好拍卖知识宣传的信息传播工作;
(四)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做好拍卖人员业务培训工作;
(五)搜集、编印有关拍卖的刊物资料;
(六)参与制订行业标准和做好行业统计等工作;
(七)同兄弟省、市、区拍卖行业协会(拍卖行)加强联系与合作,对省内本会会员进行业务联系和指导;
(八)督促、检查会员单位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商务部《拍卖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
(九)组织会员制定行规,并监督执行;
(十)承办会员要求办理的事项,积极为会员排忧解难
(十一)组织会员开展行业公益事业和有利于行业发展的其他活动,承办政府主管部门委托的有关事宜。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为本行业的经济组织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持有拍卖经营批准证书和市场监督管理局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授权本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参加本会活动,接受本会提供的服务;
(二)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优先获得本会提供的会刊、信息资料;
(七)有提出要求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的权利;
(八)有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类学术、培训活动的权利。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行规、会约和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关心、支持本会工作,维护本会和本行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五)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缴纳会费标准:
(一)会长单位、副会长单位、监事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6000元;
(二)常务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0元;
(三)理事、监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4000元;
(四)一般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000 元。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自动退会后当年不得重新入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不遵守协会章程,将由本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违法违纪经营或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除名后四年内不得重新入会。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是本行业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协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协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长、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监事)的年度工作报告和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五)对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
(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制订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会员代表大会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会员代表大会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决议应由会员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会员可以委托其他会员作为代理人出席会议,每名会员原则上可代理不超过3名会员。代理人应当于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将书面授权委托书交协会秘书处备案,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二十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理事会由理事单位的代表组成。理事会人数为会员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代表大会;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协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制定协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制定协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六)决定协会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协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八)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书长,决定协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协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九)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单位主要负责人出席。因故不能出席可书面委托经办人出席,委托书应载明授权事项。
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责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人数为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经理事会授权可以行使第二十一条第一、二、四、五、六、七、九项的职权。常务理事会至少六个月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做出的决议,必须有全体常务理事半数以上通过。
常务理事会所议事项的决定必须作会议记录。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规则、程序
(一)由协会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方案;
(二)将具体方案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5或7名监事组成,其中设监事长1名。监事、监事长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任何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秘书长采用聘任制,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企业中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团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每届任期不超过5年,连任原则上不得超过两届。
会长、副会长因工作变动,不再从事拍卖业及与拍卖业相关工作的,由会员代表大会另行选举产生。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名秘书长的聘用与解聘,交理事会决定;
(五)提名协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等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交会长办公会议批准;
(六)监督检查本会年度工作计划、经费预算落实情况。
第三十一条 本会副会长、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秘书长为专职,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二)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及预算;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提名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会长办公会议批准;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秘书长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参会人员资格确认、程序和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法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会费;
捐赠;
政府资助;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利息;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协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协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协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代表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八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施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 本会进行年度报告、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本会按照《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规定,于每年3月底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活动报告、财务报告和本年度的活动安排。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展览会,举办对外交流,与境外民间组织交往,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接受境外及社会捐款等,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党建工作
第四十五条 本会按照党章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规定,凡有三名以上正式党员的社会组织,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分别设立党委、总支、支部,并按期进行换届。规模较大、会员单位较多而党员人数不足规定要求的,经县级以上党委批准可以建立党委。
本会应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
第四十六条 社会组织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上级党组织应及时对社会组织党组织变更或撤销作出决定,督促指导所属社会组织党组织按期换届,审批选出的书记、副书记,审核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指导做好党的建设的其他工作。
第四十七条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责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
第四十八条 本会党组织的职责是:
(一)组织学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中央、省委、上级党委有关精神,确保本会人员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在本会贯彻落实,确保本会正确的政治方向;
(二)积极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会员中发挥政治引领作用和示范;
(三)坚持全面从严治党方针,全面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四)加强对本会负责人的监督,对本会重大决策、重大活动的政治把关;
(五)领导本会工、青、妇组织工作的群众工作,团结带领本会全体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为行业健康发展作贡献;
(六)发现、培养、推荐优秀人才,促进协会人才建设;
(七)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委报告,做好党员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八)党组织书记参与理事会决策,并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九)上级党组织委托、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九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 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 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 协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 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省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务债权,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协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转赠给与本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于2020年12月20日经协会第六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自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