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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栏      目:法律法规
  • 发布机构:广东省拍卖业协会
  • 发 布 人:admin
  • 发布时间:2015年1月5日
  • 来      源:广东拍卖业协会
    标      题:国家五部委关于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管理补充通知
国家五部委关于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管理补充通知

国家五部委关于扣押追缴没收及收缴财物
价格鉴定管理的补充通知



  日前,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财政部等五部委,为了进一步规范扣押、追缴、没收及收缴财物价格鉴定管理工作联合下发了《关于扣押追缴没收及收缴财物价格鉴定管理的补充通知》(发改厅〔2008〕1392号),通知内容如下:
  一、各级政府价格部门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为国家机关指定的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的机构,名称统一为“价格认证中心”。原国家计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制定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计办〔1997〕808号)中涉及的“价格事务所”相应更改为“价格认证中心”。
  二、各司法、行政执法机关在办理各自管辖刑事案件中,涉及价格不明或者价格有争议、需要对涉案财物或标的进行价格鉴定的,办案机关应委托同级政府价格部门设立的价格鉴定机构进行价格鉴定。
  政府价格部门设立的价格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办案机关的委托,对非刑事案件中涉案财物或标的进行价格鉴定。
  三、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从事国家机关委托的刑事案件涉案财物价格鉴定不收费,该项鉴定费用由同级财政部门根据价格认证中心业务量大小,核定专项经费拨款或补贴。

 

日期:2009/10/9  来源/出处: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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