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任:李保华
副主任:黄云霞、潘年添
委员:王荐、于思迅、黄励、黄荣孟、陈于宁、陈仲昌、吴金遥、黄沛然、何远青、陈应祝、吕广丰、彭国杰
广东省拍卖业协会企业家联谊会工作条例
第一条 为促进行业内部团结,加强会员之间的联系、沟通,根据广东省拍卖业协会五届二次会长办公会议决定,设立广东省拍卖业企业家联谊会(以下简称“联谊会”),特制定本工作条例。
第二条 联谊会是广东省拍卖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下设的分支工作机构,在协会领导下开展工作,是协会会员之家、企业之家。
联谊会的宗旨是:联络感情、增进团结、交流行业信息、寻求共同发展。
第三条 联谊会成员由协会会员组成,凡是本协会会员单位、自愿参加,即可成为联谊会的成员。
第四条 联谊会的工作职责:
(一)团结同业,加强沟通、交流与合作,增强行业凝聚力,促进行业发展。
(二)定期或不定期举行形式多样的活动,交流行业信息,研讨经营之道,寻求发展商机等等。
(三)反映当地会员诉求,通过各种渠道与政府以及相关部门沟通。
第五条 联谊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成员为各地副会长单位或常务理事单位代表,并作为当地联谊会活动召集人。主任由会长办公会议提名,理事会通过,协会聘任。副主任及成员由主任提名,经会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协会聘任。
联谊会日常工作由协会秘书处代办。
第六条 联谊会开展活动应将各地区或邻近区域的会员分片集中,由当地副会长单位或常务理事单位代表为活动召集人。联谊活动提倡因地制宜、形式活泼、多样;提倡节俭、讲求实效,不讲排场。费用一般由参会会员协商自筹解决。
第七条 联谊会工作会议由主任召集,三个月内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由主任临时召集。联谊会的决议,须经半数以上成员表决通过,并报协会备案。
第八条 联谊会设公章一枚,在工作职责范围内,由主任批准使用。联谊会不对外开展业务,未经协会批准不得与外单位签订合同、协议等民事行为合约。
第九条 联谊会工作委员会全体成员应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秉公办事、尽心尽责的原则开展工作。
联谊会工作委员会每年应向协会提交一次工作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