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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栏      目:公共资源拍卖专业委员会
  • 发布机构:广东省拍卖业协会
  • 发 布 人:admin
  • 发布时间:2021年3月22日
  • 来      源:广东拍卖业协会
    标      题:公共资源拍卖中心管理委员会简介
公共资源拍卖中心管理委员会简介



    主任:温国健

    副主任:陈仲昌、黄沛然、吕广丰

    委员:陈穗中、于思迅、叶毅聪等各地公共资源拍卖中心负责人(名单略)





广东省拍卖业协会公共资源拍卖中心管理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省公共资源拍卖中心(以下简称“拍卖中心”)的工作和管理,特成立广东省拍卖业协会公共资源拍卖中心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并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管委会是广东省拍卖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的下设工作机构,在协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并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三条 管委会受协会委托对拍卖中心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其工作职责是:

(一)指导拍卖中心的建设,制订拍卖中心管理规则,规范各拍卖中心的运作;

(二)监督拍卖中心履行职责,对各市拍卖中心进行不定期考察、年度审核;

(三)每月对拍卖中心上报的进场交易信息进行收集、统计、分析,为政府主管部门和协会的管理、决策提供依据;

(四)加强与中拍网的沟通、协调,努力保障拍卖中心网络拍卖的顺利运行;

(五)协调公共资源拍卖活动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和相关政策;

(六)处理相关投诉及协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管委会由协会相关领导和各拍卖中心负责人组成。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委员若干名。

管委会办公室设在协会秘书处,工作人员由秘书处人员兼任。

第五条  管委会主任由协会会长办公会议提名,理事会通过,协会聘任。副主任及委员由主任提名,经会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协会聘任。任期内因故无法或不宜履行职责的,主任经理事会通过,由协会解聘;副主任及委员经会长办公会议通过,由协会解聘。

第六条 管委会的日常工作,由主任主持,管委会办公室具体办理。

管委会的工作会议由主任召集,每半年召开一次。重大事项须经半数以上的委员表决通过并报理事会审定后方能生效。

会议须形成会议纪要并报协会备案。

第七条 管委会为非独立核算单位,原则上不设财务账户,其财务管理参照《广东省拍卖业协会财务管理制度》执行,其有关开支及报销等财务工作,由协会核准。

第八条 管委会不收取管理费用,但如因涉及拍卖中心全省范围的宣传或其他活动的需要,可经管委会协商、报协会会长办公会议审批,向各市拍卖中心收取活动经费,由协会代为收取,专款专用。经费收取标准由管委会协商报理事会批准后决定。

第九条 管委会设公章一枚,在工作任务范围内,由主任批准使用,并在协会秘书处登记备案。对外开展业务须报经协会会长批准,未经批准不得与外单位签订合同、协议等民事行为合约。

第十条 以管委会的名义对外发布信息,须事先报协会会长同意,然后实施。

第十一条 管委会主任及各公共资源拍卖中心负责人须定期向协会进行工作汇报。

第十二条 管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不得为个人和本单位谋取私利,一经发现,由协会监事会调查核实后,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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