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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拍卖业协会文件 粤拍协〔2015〕15号
广东省拍卖业协会关于通过协会分支(办事)机构工作条例的决定



 

(协会第五届理事会于2015年9月23日以通讯形式通过)

 

各会员单位:

根据《广东省拍卖业协会章程》及协会五届二次会长办公会议的决议,协会修订法律咨询委员会、拍卖师专业委员会、文化艺术品专业委员会和公共资源拍卖中心管理委员会等4个分支(办事)机构的工作条例,并新设立企业家联谊会、政策协调办公室、公平自律办公室、宣传工作办公室和机动车拍卖专业委员会等5个分支(办事)机构。会长办公会议以通讯形式于2015年9月9日- 11日审议了《广东省拍卖业协会法律咨询委员会工作条例(审议稿)》等9个分支(办事)机构的工作制度;协会第五届理事会于2015年9月14日-23日以通讯形式审议、通过了《广东省拍卖业协会法律咨询委员会工作条例》等9个分支(办事)机构的工作制度(详见附件)。

现将协会法律咨询委员会等9个分支(办事)机构工作条例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

1.《广东省拍卖业协会法律咨询委员会工作条例》

2.《广东省拍卖业协会拍卖师专业委员会工作条例》

3.《广东省拍卖业协会文化艺术品专业委员会工作条例》

4.《广东省拍卖业协会公共资源拍卖中心管理委员会工作条例》

5.《广东省拍卖业协会企业家联谊会工作条例》

6.《广东省拍卖业协会政策协调办公室工作条例》

7.《广东省拍卖业协会公平自律办公室工作条例》

8.《广东省拍卖业协会宣传工作办公室工作条例》

9.《广东省拍卖业协会机动车拍卖专业委员会工作条例》

 

 

 

 

 

 

 

广东省拍卖业协会

2015年10月8日

 

 

 

 

 

 

 

附件1

 

    广东省拍卖业协会法律咨询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条 广东省拍卖业协会法律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法咨委”)是广东省拍卖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下设的工作机构

第二条 法咨委主要为协会会员以及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供法律咨询服务,为广东省拍卖行业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第三条 法咨委由国内相关法律顾问及拍卖行业资深专业人士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2-4名,委员若干名。主任由会长办公会议提名,理事会通过,协会聘任。副主任及委员由主任提名,经会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协会聘任。

必要时法咨委可设顾问若干名,顾问协助主任对行业政策、重大案例的相关法律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顾问由主任提名,经会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协会聘任。

第四条 法咨委每届主任、副主任、顾问及委员任期与协会理事会相同,可连聘连任。其间因故无法履行义务,或者无法继续担任委员、顾问、副主任工作的,应提前书面报协会秘书处,经会长办公会议通过,由协会解聘;主任离任的,经理事会通过,由协会解聘。

第五条 法咨委主要工作职责:

(一)为会员及有关部门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二)对广东地区拍卖行业及相关地方法规的制定、修改进行调研,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对行业内典型疑难案例组织研讨;

(四)对行业内经查证后,案情较为复杂、涉及法律问题的投诉案件,提出处理意见;

(五)对行业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进行诉讼指导;

(六)协助协会培训中心对拍卖企业进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辅导、培训,推动广东拍卖企业依法、规范运作。

第六条 法咨委为会员及有关部门提供法律咨询服务时,其服务可以分为电话解答、调研复函、派员参与等多种形式。

提供咨询服务应当做到及时和有效。凡委员答复咨询时均应以法咨委的整体意见为准,遇有不同意见或者争议的问题,应当本着求同存异的原则,以服务于会员和行业为主要宗旨,在保留个人见解的基础上,做到对外保持一致。

第七条 法咨委的解释可以分为行业解释和学理解释两种,前者为代表协会作出的行业性授权性解释,后者仅代表法咨委的解释。法咨委委员根据个人意见作出的解释,仅代表专家解释。

第八条 法咨委在接到会员请求后,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之内做出咨询答复。遇有难以直接答复或者需要与其他部门沟通后才能够答复的,可以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不能答复或者经研究后仍无法直接答复的,应当在此期间内报请协会备案。

第九条 法咨委设公章一枚,在工作职责范围内,由主任批准使用。对外开展业务须报经协会批准,未经协会批准不得与外单位签订合同、协议等民事行为合约。

第十条 法咨委不直接承接诉讼业务,遇有需要提供诉讼服务的案件,可以推荐给本协会法律顾问的单位。法咨委可以提供相应的协调和庭外服务。

第十一条 法咨委每年组织一次工作会议暨法律理论研讨会,会议内容以当时需要关注和解决的热点问题为主,具体议题及召集由主任决定,并报经协会批准。法咨委可根据会员及相关单位咨询情况,不定期召集业务研讨会议,会议议题与召集由主任决定并报协会备案。

第十二条 法咨委不设财务,为非核算单位,其有关开支及报销等财务工作,由协会核准。

第十三条 法咨委委员不得为个人和本单位谋取私利,凡谋取私利的,一经查实,即报协会撤消其委员职务。

第十四条 法咨委的日常工作,由主任主持,协会秘书处具体办理。

 

 

 

 

 

 

 

 

 

 

 

 

 

 

 

 

 

 

 

附件2

 

广东省拍卖业协会拍卖师专业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条 广东省拍卖业协会拍卖师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是广东省拍卖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下设的工作机构,在协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条 专委会工作任务为在拍卖师专业方面提供执业监管、业务培训、专业指导、联谊交流、政策研讨以及社会咨询等有关服务,工作目标为提高拍卖师的职业素养,规范拍卖师的职业操守,指导拍卖师在拍卖活动中发挥积极作用,加强拍卖师队伍的凝聚力。

第三条 凡在广东省拍卖企业注册并执业之拍卖师为专委会当然的会员。外省拍卖师亦可申请加入,权利义务相同。

第四条 专委会委员由资深拍卖师及有关专家组成。专委会的日常工作由协会秘书处具体办理。

第五条 专委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2-4名,委员若干名。主任由会长办公会议提名,理事会通过,协会聘任。副主任及委员由主任提名,经会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协会聘任。

必要时可设顾问若干名。顾问由知名的资深拍卖师担任,协助主任对拍卖师操作规范、执业操守以及相关政策提出意见和建议。顾问由主任提名,经会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协会聘任。

主任、顾问、副主任和委员任期与协会理事会相同,可连聘连任。任期内因故无法或不宜履行职责的,主任经理事会通过,由协会解聘;顾问、副主任及委员经会长办公会议通过,由协会解聘。

第六条 专委会设公章一枚,在工作职责范围内,由主任批准使用。对外开展业务须报经协会会长办公会议批准,未经批准不得与外单位签订合同、协议等民事行为合约。专委会不设财务,经费开支及报销由协会秘书处统一核算。

第七条专委会提供全省拍卖师的年检、签转等服务,并对拍卖师专业技术及操守进行监督、管理。

第八条 专委会工作会议由主任召集,三个月内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由主任临时召集。专委会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专委会委员表决通过,并报协会备案。

第九条 专委会工作职责:

(一)建立、健全全省拍卖师注册和执业档案,加强档案管理;

(二)负责对广东省拍卖师的注册年检、变更注册单位等工作进行初审;

(三)为广东省拍卖业培训中心举办的拍卖师继续教育培训班提供师资队伍;为我省参加全国拍卖师统考的应试人员提供培训服务;

(四)每年举行一次年会暨全省拍卖师大会,报告全年工作,征询拍卖师诉求;组织并举办新拍卖师颁证暨宣誓大会;

(五)举办拍卖师专业研讨和联谊活动,为我省拍卖师队伍提供沟通平台;

(六)每两年举办一次全省拍卖师主持技巧竞赛,为我省拍卖师展示风采和专业交流提供平台,为全国大赛选拔和培训选手;

(七)组织、发表拍卖师撰写的与拍卖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

(八)受理对拍卖师操作及执业操守的咨询和投诉,提供拍卖师专业方面的权威性意见;对涉嫌违规操作的拍卖师举行听证会,向协会提出处理意见;

(九)受理、协调、处理拍卖企业与拍卖师之间的劳动合同纠纷;

(十)通过各种形式对外宣传和树立行业及拍卖师的良好形象;

(十一)代表全省拍卖师出席有关会议;

(十二)承接协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有关拍卖师的咨询和投拆处置程序:

(一)在协会秘书处设立专门的拍卖师专业咨询与设诉电话和网页,并向社会公布,受理社会的咨询与投诉;

(二)对咨询拍卖师专业知识的来电或邮件,由接待人员按专委会制定的提纲先行解答,并作好电话记录。若超出提纲范围的,可向专委会主任、副主任或顾问、委员进行咨询后,答复咨询者。必要时,召集专委会讨论后,再答复结果;

(三)对投诉拍卖师操作及操守的来电或邮件,接待人员须作详细记录,记录投诉者身份及联系方式、拍卖会时间、拍卖公司名称、拍卖师姓名或证号、投诉事由,并要求投诉者提供书面材料及有关证据,以便专委会研究,给予答复。工作人员不得未经查证就对投诉内容作评论,不可拒绝投诉;

(四)对投诉拍卖师操作及操守的来访或书面材料,接待人员必须马上报专委会主任,由主任组织人员对投诉内容进行调查,必要时组织半数以上的专委会委员举行听证会,并以集体表决方式确定专业裁定意见。专委会的裁定意见,经主任及协会审批后形成文件,由协会秘书处报中国拍卖行业协会拍卖师管理机构、抄送当事人所在拍卖企业,同时答复投诉者。

第十一条 专委会全体委员应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秉公办事、尽心尽责的原则开展工作,不得为个人或所在企业谋取私利,热忱为全省拍卖师及拍卖行业提供专业服务。专委会在调查研究投诉及处理事务时涉及本人或所在单位的,应予回避。专委会委员如有违背原则,存在不当行为的,由专委会报告协会处理或建议协会解聘。

 

 

 

 

 

 

 

 

 

 

 

 

 

 

 

 

 

 

 

 

 

 

 

 

附件3

 

广东省拍卖业协会文化艺术品专业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条 广东省拍卖业协会文化艺术品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艺委会”)是广东省拍卖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下设的工作机构,在协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条 艺委会围绕协会的中心工作,结合本专业的特点,积极推动广东省文化艺术品拍卖市场健康、有序、持续发展。基本任务是:

(一)根据省内文物艺术品拍卖市场特点,分析行业现状,交流拍卖经验,研究市场发展趋势,提出指导省内文物艺术品拍卖的措施和建议。

(二)加强行业自律,引导从事文物艺术品拍卖企业依法经营、规范执业,不暗箱操作、不知假卖假,反对损害行业利益和行业形象的违法违规行为。

(三)加强信息沟通与交流,及时交换拍卖图录等资料,提前相互通报拟举办拍卖会的时间、地点和场次。

(四)参与文物艺术品拍卖与工商、税务、文物、文化、知识产权等方面相关的政策和法律问题的调查研究,积极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建议。

(五)收集、整理并研讨文物艺术品拍卖的典型案例。建立“信用警示名单”制度,通报违法违规或涉嫌违法违规的委托人、竞买人情况。配合协会其他机构,运用法律武器维护拍卖企业的合法权益。

(六)争取政府文化、文物主管部门的支持,开展各类文物艺术品鉴定人员的多种形式的专业培训,帮助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提高业务素质。

(七)组织专业人员对国内外的博物馆、美术馆和艺术品市场学习考察,积极开展与海内外同仁的业务交流和学术理论研讨。

(八)受理对省内拍卖企业艺术品拍卖方面的信访和投诉,并据实调查取证,按照协会受理投诉案件的相关程序,分门别类进行处理。

第三条 凡是协会会员、从事文物艺术品拍卖、近三年无违规记录的拍卖企业,经向专委会申请、并获批准,即可成为专委会的会员。

艺委会会员应积极参与艺委会组织的专业活动,发挥模范作用。凡不参加艺委会活动,或有违法违规行为被查实造成恶劣影响者,经艺委会三分之二及以上委员表决通过,将其除名。

第四条 组织机构:

(一)艺委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2-4名、委员若干名。任期与协会任期相同,可连聘连任。

(二)艺委会主任由会长办公会议提名,理事会通过,协会聘任。副主任及委员由主任提名,经会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协会聘任。任期内因故无法或不宜履行职责的,主任经理事会通过,由协会解聘;副主任及委员经会长办公会议通过,由协会解聘。

(三)艺委会的日常工作由主任主持,协会秘书处具体办理。

(四)艺委会不设财务,为非核算单位,其有关开支及报销等财务工作,由协会核准。

第五条艺委会设公章一枚,在工作职责范围内,由主任批准使用。对外开展业务须报经协会批准,未经协会批准不得与外单位签订合同、协议等民事行为合约。

第六条 艺委会每年召开一次年会,讨论文物艺术品拍卖业内共同关注的问题。必要时也可临时召开专题会议,或组织参观及学术交流活动。召开会议,会议议题与召集由主任决定,并报协会备案。会后,应形成会议纪要。

 

 

 

 

 

 

 

 

 

 

 

 

 

 

 

 

 

 

 

 

 

 

 

 

附件4

 

广东省拍卖业协会公共资源拍卖中心管理委员会

工作条例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省公共资源拍卖中心(以下简称“拍卖中心”)的工作和管理,特成立广东省拍卖业协会公共资源拍卖中心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并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管委会是广东省拍卖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的下设工作机构,在协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并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三条 管委会受协会委托对拍卖中心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其工作职责是:

(一)指导拍卖中心的建设,制订拍卖中心管理规则,规范各拍卖中心的运作;

(二)监督拍卖中心履行职责,对各市拍卖中心进行不定期考察、年度审核;

(三)每月对拍卖中心上报的进场交易信息进行收集、统计、分析,为政府主管部门和协会的管理、决策提供依据;

(四)加强与中拍网的沟通、协调,努力保障拍卖中心网络拍卖的顺利运行;

(五)协调公共资源拍卖活动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和相关政策;

(六)处理相关投诉及协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管委会由协会相关领导和各拍卖中心负责人组成。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委员若干名。

管委会办公室设在协会秘书处,工作人员由秘书处人员兼任。

第五条  管委会主任由协会会长办公会议提名,理事会通过,协会聘任。副主任及委员由主任提名,经会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协会聘任。任期内因故无法或不宜履行职责的,主任经理事会通过,由协会解聘;副主任及委员经会长办公会议通过,由协会解聘。

第六条 管委会的日常工作,由主任主持,管委会办公室具体办理。

管委会的工作会议由主任召集,每半年召开一次。重大事项须经半数以上的委员表决通过并报理事会审定后方能生效。

会议须形成会议纪要并报协会备案。

第七条 管委会为非独立核算单位,原则上不设财务账户,其财务管理参照《广东省拍卖业协会财务管理制度》执行,其有关开支及报销等财务工作,由协会核准。

第八条 管委会不收取管理费用,但如因涉及拍卖中心全省范围的宣传或其他活动的需要,可经管委会协商、报协会会长办公会议审批,向各市拍卖中心收取活动经费,由协会代为收取,专款专用。经费收取标准由管委会协商报理事会批准后决定。

第九条 管委会设公章一枚,在工作任务范围内,由主任批准使用,并在协会秘书处登记备案。对外开展业务须报经协会会长批准,未经批准不得与外单位签订合同、协议等民事行为合约。

第十条 以管委会的名义对外发布信息,须事先报协会会长同意,然后实施。

第十一条 管委会主任及各公共资源拍卖中心负责人须定期向协会进行工作汇报。

第十二条 管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不得为个人和本单位谋取私利,一经发现,由协会监事会调查核实后,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附件5

 

广东省拍卖业协会企业家联谊会工作条例

 

第一条 为促进行业内部团结,加强会员之间的联系、沟通,根据广东省拍卖业协会五届二次会长办公会议决定,设立广东省拍卖业企业家联谊会(以下简称“联谊会”),特制定本工作条例。

第二条 联谊会是广东省拍卖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下设的分支工作机构,在协会领导下开展工作,是协会会员之家、企业之家。

联谊会的宗旨是:联络感情、增进团结、交流行业信息、寻求共同发展。

第三条 联谊会成员由协会会员组成,凡是本协会会员单位、自愿参加,即可成为联谊会的成员。

第四条 联谊会的工作职责:

(一)团结同业,加强沟通、交流与合作,增强行业凝聚力,促进行业发展。

(二)定期或不定期举行形式多样的活动,交流行业信息,研讨经营之道,寻求发展商机等等。

(三)反映当地会员诉求,通过各种渠道与政府以及相关部门沟通。

第五条 联谊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成员为各地副会长单位或常务理事单位代表,并作为当地联谊会活动召集人。主任由会长办公会议提名,理事会通过,协会聘任。副主任及成员由主任提名,经会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协会聘任。 

联谊会日常工作由协会秘书处代办。

第六条 联谊会开展活动应将各地区或邻近区域的会员分片集中,由当地副会长单位或常务理事单位代表为活动召集人。联谊活动提倡因地制宜、形式活泼、多样;提倡节俭、讲求实效,不讲排场。费用一般由参会会员协商自筹解决。

第七条  联谊会工作会议由主任召集,三个月内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由主任临时召集。联谊会的决议,须经半数以上成员表决通过,并报协会备案。

第八条 联谊会设公章一枚,在工作职责范围内,由主任批准使用。联谊会不对外开展业务,未经协会批准不得与外单位签订合同、协议等民事行为合约。 

第九条 联谊会工作委员会全体成员应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秉公办事、尽心尽责的原则开展工作。

联谊会工作委员会每年应向协会提交一次工作报告。

 

 

 

 

 

 

 

 

 

 

 

 

 

 

附件6

 

广东省拍卖业协会政策协调办公室工作条例

 

第一条 为积极推进行业政策协调,改善行业经营环境,以解决困扰行业生存与发展的相关问题,保持行业稳定发展,经广东省拍卖业协会五届二次会长办公会议决定,成立广东省拍卖业协会政策协调办公室(以下简称“政策协调办公室”),并制定本工作条例。

第二条 政策协调办公室是广东省拍卖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下设的工作机构,秉承协会“为行业服务、为会员服务”的宗旨,协调解决会员生存和发展的难题,是协会的公关协调机构。

第三条 政策协调办公室的工作职责:

(一)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着力构建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和企业之间的三方良性互动机制,及时、顺畅地反映会员的问题和建议,寻求有效的解决办法,营造健康、和谐的经营环境。

(二)当出现影响行业生存、发展的政策变化时,及时整合协会上下力量,加强与司法机关和政府部门、沟通、协调,通过上门座谈、信访等渠道反映行业的诉求,争取他们的理解和支持。

(三)发挥协会会员中的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作用,通过会议发言、提交议案、考察调研等方式,表达行业的意见和建议,推进政策协调工作。

(四)当行业出现重大事件需应急处理时,及时提出有效措施,协助协会一方面稳定企业情绪,另一方面通过正常渠道,寻求解决办案。

(五)每年抓住一个影响我省拍卖经营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专题调研,并写出专题调研报告,向政府直接反映企业意见,为政府政策调整提供依据。

第四条 政策协调办公室设主任1名,副主任2-4名,成员若干名。主任由会长办公会议提名,理事会通过,协会聘任。副主任及成员由主任提名,经会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协会聘任。任期与协会理事会相同,可连选连任。任期内因故无法或不宜履行职责的,主任经理事会通过,由协会解聘;副主任及成员经会长办公会议通过,由协会解聘。

政策协调办公室日常工作由主任主持,协会秘书处办理。

第五条 政策协调办公室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工作会议,也可视工作需要临时召开专题会议,议题与召集由主任决定,并报协会备案。

第六条 政策协调办公室设公章一枚,在工作职责范围内,由主任批准使用。办公室不设财务,经费开支及报销由协会秘书处统一核算。

第七条 政策协调办公室全体成员应本着秉公办事、尽心尽责、无私奉献的精神开展工作,不得为个人或所在企业谋取私利。政策协调办公室成员如有违背原则,存在不当行为的,由政策协调办公室报告协会处理或建议协会解聘。

 

 

 

 

 

 

 

 

附件7

 

广东省拍卖业协会公平自律办公室工作条例

 

第一条 为推动我省拍卖行业诚信自律体系建设,营造健康、有序的拍卖市场环境,经广东省拍卖业协会五届二次会长办公会议决定,设立广东省拍卖业协会公平自律办公室(以下简称“公平自律办”),并制定本工作条例。

第二条 公平自律办是广东省拍卖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下设的工作机构,负责督促协会会员诚信经营,对公平自律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三条  公平自律办的工作职责:

(一)负责协会有关拍卖诚信自律方面的宣传教育工作;

(二)受理对协会会员经营方面的投诉,并负责对违规违纪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处理。主要查处以下行为:

(1)拍卖活动中拍卖人与竞买人之间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等违法行为;

(2)采用财物贿赂、以恶意压低佣金报价或其他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等行为;

  (3)不具备文物拍卖资质的企业进行文物拍卖活动的行为;

(4)拍卖国家禁止买卖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

(5)拍卖企业有“假拍”、“拍假”等不诚信行为;

(6)其他违反《拍卖法》或相关拍卖规程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 公平自律办设主任1名,副主任若2-4名,成员若干名。主任由会长办公会议提名,理事会通过,协会聘任。副主任及成员由主任提名,经会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协会聘任。任期与协会理事会相同,可连聘连任。任期内因故无法或不宜履行职责的,主任经理事会通过,由协会解聘;副主任及委员经会长办公会议通过,由协会解聘。

公平自律办的日常工作由主任主持,协会秘书处具体办理。

第五条 受理案件工作程序:

(一)受理投诉工作由秘书处负责。秘书处对外公布投诉电话,受理社会投诉。接到举报后,由秘书处经办人员进行分类、登记。

(二)被投诉案件经如经调查核实后属一般违规违纪问题,且情节较轻的,经调查核实后,由协会秘书处按《广东省拍卖业协会处理投诉受理信访工作规则》程序处理。

(三)如被投诉案件经调查核实后属情节相对比较严重的违规违纪问题,由公平自律办负责人,报公平自律办研究作出处理意见。

(四)如违规违纪情节比较严重,在行业内影响较大的,必要时可由公平自律办报协会会长,召开会长办公会议讨论作出处理意见。

(五)如涉案当事人对处罚有异议的,可在15天内向公平自律办提出复议申请,必要时举行听证会,由公平自律办作最后裁定。

(六)个别案件的调查核实工作,必要时可以委托相关地市协会、协会办事处(或副会长或常务理事单位)协助进行,并将调查结果报公平自律办审核、处理。

第六条 举报内容涉及法律纠纷或拍卖师执业行为问题的,交由广东省拍卖业协会法律咨询委员会或广东省拍卖业协会拍卖师专业委员会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七条 公平自律办公室设公章一枚,在工作职责范围内,由主任批准使用。

第八条 公平自律办全体成员应本着公开、公平、公正、清正廉洁、秉公办事、尽心尽责的原则开展工作,不得为个人或所在企业谋取私利。如举报内容涉及公平自律办成员或所在单位时,相关人员应予回避。

公平自律办成员如有违背原则,存在不当行为的,由公平自律办报告协会处理或建议协会解聘。

 

 

 

 

 

 

 

 

 

 

 

 

 

 

 

 

 

 

 

 

 

附件8

 

广东省拍卖业协会宣传工作办公室工作条例

 

第一条 为加强拍卖行业的宣传工作,增进社会公众对拍卖行业的理解和支持,树立我省拍卖行业阳光、透明的形象,为行业发展构建和谐、健康的社会舆论环境,经广东省拍卖业协会五届二次会长办公会议决定,成立广东省拍卖业协会宣传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宣传办公室”),并制定本工作条例。

第二条 宣传办公室是广东省拍卖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下设的工作机构,负责协会宣传工作,是协会的信息传播中心。

第三条 宣传办公室工作职责:

(一)加强与各新闻媒介的联系,通过各种渠道、各种方式与各级传媒建立常态化的沟通机制。

(二)宣传办公室负责人为协会新闻发言人,不定期召开各种形式的新闻发布会,或接受新闻媒体的采访,通报行业最新动态,对行业重大事件及时作出反应,增加拍卖行业透明度,树立拍卖行业“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正面形象,消除社会大众对拍卖行业的误解和负面影响。

(三)每年至少策划、组织一次全省拍卖行业的大型公众咨询活动,通过多种形式向社会宣讲《拍卖法》和拍卖基本知识,介绍拍卖行业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贡献和作用,让社会各界了解拍卖、支持拍卖,树立我省拍卖行业的良好形象。

(四)指导协会网站和刊物《广东拍卖业》的编辑、发行,制作行业专题宣传片,通过各种形式向会员及全社会发布有关拍卖行业的政策、行业标准和市场信息。使之成为协会宣传的窗口和信息交流的平台。

第四条 宣传办公室设主任1名,副主任2-4名,成员若干名。主任由会长办公会议提名,理事会通过,协会聘任。副主任及成员由主任提名,经会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协会聘任。任期与协会理事会相同,可连聘连任。任期内因故无法或不宜履行职责的,主任经理事会通过,由协会解聘;副主任及委员经会长办公会议通过,由协会解聘。

宣传办公室日常工作由主任主持,协会秘书处办理。

第五条 宣传办公室设公章一枚,在工作职责范围内,由主任批准使用。对外开展业务须报经协会批准,未经批准不得与外单位签订合同、协议等民事行为合约。

办公室不设财务,经费开支及报销由协会秘书处统一核算。

第六条  办公室全体成员应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秉公办事、尽心尽责的原则开展工作,不得为个人或所在企业谋取私利。办公室成员如有违背原则和立场,存在不当行为的,由办公室报告协会处理或建议协会解聘。

 

 

 

 

 

 

 

 

 

 

 

 

 

附件9

 

广东省拍卖业协会机动车拍卖专业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条   广东省拍卖业协会机动车拍卖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车委会”),是广东省拍卖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下设的工作机构,在协会领导下开展活动。

第二条 车委会的职能是:贯彻落实我国机动车拍卖相关政策;为我省机动车拍卖行业相关管理部门提供决策建议;履行行业自律职能;反映机动车拍卖企业诉求,维护机动车拍卖企业合法权益。

第三条  凡是协会会员企业,有从事机动车拍卖经营业务,近三年没有违法违规记录,经向车委会申请并获批准,即可成为车委会会员单位。

第四条  车委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2-4名。车委会主任由协会会长办公会议提名,理事会通过,协会聘任;副主任和委员由主任提名,经会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协会聘任。任期内因故无法或不宜履行职责的,主任经理事会通过,由协会解聘;副主任及委员经会长办公会议通过,由协会解聘。

车委会日常工作由主任主持,协会秘书处具体办理。

第五条   根据需要,可邀请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力、有专业建树的人士担任车委会顾问,为车委会的发展战略、重大业务活动提供政策指导和决策咨询。

车委会顾问由主任提名,经协会会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协会聘任。

第六条   车委会工作任务:

(一)调查研究机动车拍卖中相关政策和法律问题,积极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合理意见和建议,维护行业合法权益;

(二)宣传和推行机动车拍卖规则和行业规范,对行业内部严重违反行业道德、扰乱市场秩序的拍卖行为予以谴责、处理以及报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处置。对违规违法的客户在车委会备案并通报会员,共同抵制,以维护行业的合法权益;

(三)积极听取会员单位的诉求,组织相关人员调查研究,协助解决;

(四)加强行业内部信息沟通与交流,实现信息共享;

(五)协助政府进行公车改革取消车辆处置拍卖工作;

(六)编制并发布广东省机动车拍卖市场年度分析报告;

(七)与新闻媒体之间建立交流机制,加强行业正面宣传报导,及时对社会舆论作出反应,为行业发展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八)开展机动车拍卖相关专业人员相关培训,完善和提高拍卖企业高层管理人员、专业人员和从业人员的知识结构和业务素质;

(九)开展与本行业有关的专业性、理论性研究。

第七条   车委会原则每年召开年会一次,此外可根据需要召开临时全体会议,年会或全体会议均由主任(或被授权的副主任)召集并主持。

年会和全体会议的任务是:制定和修改车委会工作条例;审议入会事项;审议决定有关聘任事项;确定下年度工作计划;研究解决业内共同关注的问题;审议其他重要事宜。

会议需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出席方可表决,其决定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会议应形成会议纪要,会议提出的意见或建议,应书面提交协会或相关政府主管部门,供上级机关在制定政策法规或决策时参考。

 第八条  车委会会员有退会的自由。

车委会会员如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规则和行业自律公约;或违反本工作制度;或两次无故未按本规章规定出席会议的;车委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表决通过,将其除名。

第九条  车委会设公章一枚,在工作职责范围内,由主任批准使用。对外开展业务须报经协会批准,未经批准不得与外单位签订合同、协议等民事行为合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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