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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栏      目:通知公告
  • 发布机构:广东省拍卖业协会
  • 发 布 人:admin
  • 发布时间:2015年2月4日
  • 来      源:广东拍卖业协会
    标      题:关于修改《广东省拍卖业协会章程》的说明
关于修改《广东省拍卖业协会章程》的说明
关于修改
《广东省拍卖业协会章程》的说明
陈  夫
2006年9月28日
各会员单位:
受广东省拍卖业协会第三届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会议的委托,我对《广东省拍卖业协会章程》(下简称《章程》)的修改作如下说明。请审议。
一、《章程》修改的依据
协会现行的《章程》,是2004年12月18日在广州召开的广东省拍卖业第三次会员大会通过的,至今已实行近两年时间。今年初,省人大颁发了《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省委省政府对行业协会管理进行改革,制定了《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发挥行业协会商会作用的决定》,省民政厅为了落实上级文件精神,以粤民民【2006】49号文件《关于全省行业协会整改的指导意见》,要求行业协会按照《广东省行业协会章程示范文本》(简称:《示范文本》)修改协会章程。协会根据粤民民【2006】49号文件要求,主要以《示范文本》为蓝本结合本协会的实际情况对现行《章程》的有关条款进行修改。
二、《章程》修改的内容
新《章程》和原《章程》对照,原《章程》共八章四十九条,修改和补充后的新《章程》共八章五十二条。修改的主要内容有:
1、第一章第二条 本会性质
 原《章程》为:是由本省拍卖行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人自愿组成的社会团体,具有社会团体法人的资格。
新《章程》改为:是广东省范围内拍卖行业的企业、有关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社会团体,具有社会团体法人的资格。
说明:根据《范文本》第一章第二条范文修改。
1、第一章第四条
原《章程》第一章第四条 协会接受省政府商务部门和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监督管理。
新《章程》改为:第一章第四条 本会接受广东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和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的业务指导。
说明:根据《示范文本》第一章第四条范文修改。
2、第一章第五条
原《章程》第一章第五条 协会会址设在广东省广州市。
新《章程》改为:第一章第五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广东省。
说明:根据《示范文本》第一章第五条范文修改。
3、第一章第六条
说明:由原《章程》第一章第五条改为新《章程》第六条,内容不变。
4、第二章第七条 本会业务范围
原《章程》第六条改为新《章程》第七条本会的业务范围基本不变,新《章程》第七条第八款中增加了商务部《拍卖管理办法》的内容。
5、第三章第八条
原《章程》为第三章第七条,协会会员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新《章程》改为第三章第八条:本会会员为本行业的经济组织。
说明:根据《示范文本》第三章第八条范文修改:行业协会只设单位会员,协会今后不吸收个人会员入会。
6、第三章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原《章程》为第三章第八条
原《章程》第三章第八条(三)在拍卖行业领域内或所在地的拍卖企业中有一定的影响。
新《章程》改为:第三章第九条(三)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说明:根据《示范文本》第三章第九条(三)范文修改。
新《章程》第三章第九条(四) 应持有拍卖经营批准证书和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说明:根据《示范文本》第三章第九条(四)的内容增设。
7、第三章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原《章程》第三章第十条共九款改为新《章程》第三章第十一条共八款。
原《章程》第三章第十条(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新《章程》改为:第三章第十一条(一) 出席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参加本会活动、接受本会提供的服务。
原第三章第十条(一)改为第三章第十一条(二),内容不变,原第三章第十条(二)内容取消。
原第三章第十条(四) 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新《章程》改为:第三章第十一条(四) 对本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说明:根据《示范文本》第三章第十一条的范文修改。
8、第三章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原《章程》的第三章第十一条共五款。新《章程》改为:第三章第十二条共六款。
说明:根据《示范文本》第三章第十二条调整了序
日期:2006/10/19  来源/出处:秘书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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