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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栏      目:拍卖师专业委员会
  • 发布机构:广东省拍卖业协会
  • 发 布 人:admin
  • 发布时间:2021年3月22日
  • 来      源:广东拍卖业协会
    标      题:拍卖师专业委员会机构简介
拍卖师专业委员会机构简介

 顾问:郑晓星、林朝晖

    主任:张晓玲

    副主任:李保华、容国雄

   委员:于思迅、赵勇、陈穗中、陈仲昌、方展帆、曾勋芳、胡晓伟、杜伟、林彬




广东省拍卖业协会拍卖师专业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条 广东省拍卖业协会拍卖师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是广东省拍卖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下设的工作机构,在协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条 专委会工作任务为在拍卖师专业方面提供执业监管、业务培训、专业指导、联谊交流、政策研讨以及社会咨询等有关服务,工作目标为提高拍卖师的职业素养,规范拍卖师的职业操守,指导拍卖师在拍卖活动中发挥积极作用,加强拍卖师队伍的凝聚力。

第三条 凡在广东省拍卖企业注册并执业之拍卖师为专委会当然的会员。外省拍卖师亦可申请加入,权利义务相同。

第四条 专委会委员由资深拍卖师及有关专家组成。专委会的日常工作由协会秘书处具体办理。

第五条 专委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2-4名,委员若干名。主任由会长办公会议提名,理事会通过,协会聘任。副主任及委员由主任提名,经会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协会聘任。

必要时可设顾问若干名。顾问由知名的资深拍卖师担任,协助主任对拍卖师操作规范、执业操守以及相关政策提出意见和建议。顾问由主任提名,经会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协会聘任。

主任、顾问、副主任和委员任期与协会理事会相同,可连聘连任。任期内因故无法或不宜履行职责的,主任经理事会通过,由协会解聘;顾问、副主任及委员经会长办公会议通过,由协会解聘。

第六条 专委会设公章一枚,在工作职责范围内,由主任批准使用。对外开展业务须报经协会会长办公会议批准,未经批准不得与外单位签订合同、协议等民事行为合约。专委会不设财务,经费开支及报销由协会秘书处统一核算。

第七条专委会提供全省拍卖师的年检、签转等服务,并对拍卖师专业技术及操守进行监督、管理。

第八条 专委会工作会议由主任召集,三个月内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由主任临时召集。专委会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专委会委员表决通过,并报协会备案。

第九条 专委会工作职责:

(一)建立、健全全省拍卖师注册和执业档案,加强档案管理;

(二)负责对广东省拍卖师的注册年检、变更注册单位等工作进行初审;

(三)为广东省拍卖业培训中心举办的拍卖师继续教育培训班提供师资队伍;为我省参加全国拍卖师统考的应试人员提供培训服务;

(四)每年举行一次年会暨全省拍卖师大会,报告全年工作,征询拍卖师诉求;组织并举办新拍卖师颁证暨宣誓大会;

(五)举办拍卖师专业研讨和联谊活动,为我省拍卖师队伍提供沟通平台;

(六)每两年举办一次全省拍卖师主持技巧竞赛,为我省拍卖师展示风采和专业交流提供平台,为全国大赛选拔和培训选手;

(七)组织、发表拍卖师撰写的与拍卖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

(八)受理对拍卖师操作及执业操守的咨询和投诉,提供拍卖师专业方面的权威性意见;对涉嫌违规操作的拍卖师举行听证会,向协会提出处理意见;

(九)受理、协调、处理拍卖企业与拍卖师之间的劳动合同纠纷;

(十)通过各种形式对外宣传和树立行业及拍卖师的良好形象;

(十一)代表全省拍卖师出席有关会议;

(十二)承接协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有关拍卖师的咨询和投拆处置程序:

(一)在协会秘书处设立专门的拍卖师专业咨询与设诉电话和网页,并向社会公布,受理社会的咨询与投诉;

(二)对咨询拍卖师专业知识的来电或邮件,由接待人员按专委会制定的提纲先行解答,并作好电话记录。若超出提纲范围的,可向专委会主任、副主任或顾问、委员进行咨询后,答复咨询者。必要时,召集专委会讨论后,再答复结果;

(三)对投诉拍卖师操作及操守的来电或邮件,接待人员须作详细记录,记录投诉者身份及联系方式、拍卖会时间、拍卖公司名称、拍卖师姓名或证号、投诉事由,并要求投诉者提供书面材料及有关证据,以便专委会研究,给予答复。工作人员不得未经查证就对投诉内容作评论,不可拒绝投诉;

(四)对投诉拍卖师操作及操守的来访或书面材料,接待人员必须马上报专委会主任,由主任组织人员对投诉内容进行调查,必要时组织半数以上的专委会委员举行听证会,并以集体表决方式确定专业裁定意见。专委会的裁定意见,经主任及协会审批后形成文件,由协会秘书处报中国拍卖行业协会拍卖师管理机构、抄送当事人所在拍卖企业,同时答复投诉者。

第十一条 专委会全体委员应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秉公办事、尽心尽责的原则开展工作,不得为个人或所在企业谋取私利,热忱为全省拍卖师及拍卖行业提供专业服务。专委会在调查研究投诉及处理事务时涉及本人或所在单位的,应予回避。专委会委员如有违背原则,存在不当行为的,由专委会报告协会处理或建议协会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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