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月12日,广东省拍卖业协会四届一次常务理事会暨四届二次理事会全体会议修订)
一、广东省拍卖业协会(以下简称“省拍协”)文化艺术品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艺委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广东省拍卖业协会章程》的原则,并经广东省民政厅于2006年5月16日批准设立。
艺委会属省拍协下设的研究、议事和咨询机构。
二、艺委会围绕省拍协的中心工作,结合本专业的特点,积极开展相对独立的、有特色的活动。基本任务是:
1、草拟文物艺术品拍卖行业规范,提出指导省内拍卖行业文物艺术品拍卖的措施和建议。分析现状,交流经验,研究市场发展趋势。
2、加强行业自律,引导从事文物艺术品拍卖的企业依法经营、规范执业,不暗箱操作、不知假卖假,反对损害行业利益和行业形象的违法违规行为。
3、加强信息沟通与交流,及时交换拍卖图录、成交记录及其它内部资料,提前相互通报拟举办拍卖会的时间、地点和场次。
4、参与文物艺术品拍卖与工商、税务、文物、文化、知识产权等方面相关的政策和法律问题的调查研究,积极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建议。
5、收集、整理并研讨文物艺术品拍卖的典型案例。建立“信用警示名单”制度,通报违法违规或涉嫌违法违规的委托人、竞买人情况。配合省拍协其他机构,运用法律武器维护拍卖企业的合法权益。
6、争取政府文化、文物主管部门的支持,开展各类文物艺术品鉴定人员的多种形式的专业培训,帮助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提高业务素质。
7、组织专业人员对国内外的博物馆、美术馆和艺术品市场学习考察,积极开展与海内外同仁的业务交流和学术理论研讨。
8、受理对省内拍卖企业艺术品拍卖方面的信访和投诉,并据实调查取证,按照省拍协受理投诉案件的相关程序,分门别类进行处理。
三、组织机构:
1、艺委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3名、成员若干名。任期与省拍协任期相同,可连选连任。
2、艺委会主任委员由会长提名,理事会通过,省拍协聘任。副主任委员及委员由主任提名,经会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省拍协聘任。任期内因故无法或不宜履行职责的,主任委员经理事会通过,由省拍协解聘;副主任委员及委员经会长办公会议通过,由省拍协解聘。
3、艺委会成员应积极参与艺委会组织的专业活动,发挥模范作用。凡不参加艺委会活动,或有违法违规行为被查实造成恶劣影响者,经艺委会三分之二及以上成员表决通过,可提请省拍协会长办公会议将其除名。
4、艺委会的日常工作由主任主持,省拍协秘书处具体办理。
5、艺委会不设财务,为非核算单位,其有关开支及报销等财务工作,由省拍协核准。
四、专业活动:
1、艺委会每年召开一次年会,讨论文物艺术品拍卖业内共同关注的问题。
2、艺委会视工作需要也可临时召开专题会议,或组织参观及学术交流活动。
3、艺委会召开会议,会议议题与召集由艺委会主任决定,并报省拍协备案。会后,应将与会人员提出的意见或建议形成会议纪要,必要时,可提交省拍协及政府相关主管部门,供在制定政策法规或决策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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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0/1/14 来源/出处:粤拍协〔2010〕4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