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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栏      目:法律事务委员会
  • 发布机构:广东省拍卖业协会
  • 发 布 人:XJ
  • 发布时间:2023年7月7日
  • 来      源:广东拍卖业协会
    标      题:广东省拍卖业协会法律事务委员会机构简介
广东省拍卖业协会法律事务委员会机构简介


法律事务委员会

    顾问:霍玉芬、李震东、朱启强

    主任:温国健

    副主任:谭练、谢建华

    委员:陈继军、李骏、黄艳、潘颖华、夏静、文斌、谭坚良、黄嫱翾、王河东、吕德芹、陈俊果





广东省拍卖业协会法律事务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条 广东省拍卖业协会法律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法咨委”)是广东省拍卖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下设的工作机构

第二条 法咨委主要为协会会员以及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供法律咨询服务,为广东省拍卖行业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第三条 法咨委由国内相关法律顾问及拍卖行业资深专业人士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2-4名,委员若干名。主任由会长办公会议提名,理事会通过,协会聘任。副主任及委员由主任提名,经会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协会聘任。

必要时法咨委可设顾问若干名,顾问协助主任对行业政策、重大案例的相关法律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顾问由主任提名,经会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协会聘任。

第四条 法咨委每届主任、副主任、顾问及委员任期与协会理事会相同,可连聘连任。其间因故无法履行义务,或者无法继续担任委员、顾问、副主任工作的,应提前书面报协会秘书处,经会长办公会议通过,由协会解聘;主任离任的,经理事会通过,由协会解聘。

第五条 法咨委主要工作职责:

(一)为会员及有关部门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二)对广东地区拍卖行业及相关地方法规的制定、修改进行调研,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对行业内典型疑难案例组织研讨;

(四)对行业内经查证后,案情较为复杂、涉及法律问题的投诉案件,提出处理意见;

(五)对行业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进行诉讼指导;

(六)协助协会培训中心对拍卖企业进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辅导、培训,推动广东拍卖企业依法、规范运作。

第六条 法咨委为会员及有关部门提供法律咨询服务时,其服务可以分为电话解答、调研复函、派员参与等多种形式。

提供咨询服务应当做到及时和有效。凡委员答复咨询时均应以法咨委的整体意见为准,遇有不同意见或者争议的问题,应当本着求同存异的原则,以服务于会员和行业为主要宗旨,在保留个人见解的基础上,做到对外保持一致。

第七条 法咨委的解释可以分为行业解释和学理解释两种,前者为代表协会作出的行业性授权性解释,后者仅代表法咨委的解释。法咨委委员根据个人意见作出的解释,仅代表专家解释。

第八条 法咨委在接到会员请求后,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之内做出咨询答复。遇有难以直接答复或者需要与其他部门沟通后才能够答复的,可以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不能答复或者经研究后仍无法直接答复的,应当在此期间内报请协会备案。

第九条 法咨委设公章一枚,在工作职责范围内,由主任批准使用。对外开展业务须报经协会批准,未经协会批准不得与外单位签订合同、协议等民事行为合约。

第十条 法咨委不直接承接诉讼业务,遇有需要提供诉讼服务的案件,可以推荐给本协会法律顾问的单位。法咨委可以提供相应的协调和庭外服务。

第十一条 法咨委每年组织一次工作会议暨法律理论研讨会,会议内容以当时需要关注和解决的热点问题为主,具体议题及召集由主任决定,并报经协会批准。法咨委可根据会员及相关单位咨询情况,不定期召集业务研讨会议,会议议题与召集由主任决定并报协会备案。

第十二条 法咨委不设财务,为非核算单位,其有关开支及报销等财务工作,由协会核准。

第十三条 法咨委委员不得为个人和本单位谋取私利,凡谋取私利的,一经查实,即报协会撤消其委员职务。

第十四条 法咨委的日常工作,由主任主持,协会秘书处具体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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