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拍卖业协会珠宝拍卖专业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条 广东省拍卖业协会珠宝拍卖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珠宝委”)是广东省拍卖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下设的工作机构,在协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条 珠宝委围绕协会的中心工作,结合本专业的特点,积极推动广东省珠宝首饰拍卖市场健康、有序、持续发展。基本任务是:
(一)根据大湾区珠宝首饰拍卖市场特点,分析行业现状,交流拍卖经验,研究市场发展趋势,提出指导全省珠宝拍卖领域的措施和建议。
(二)加强行业自律,引导从事珠宝拍卖的企业依法经营、规范执业,不暗箱操作、不知假卖假。反对损害行业利益和行业形象的违法违规行为。
(三)提出珠宝拍卖发展举措,搭建跨行业、跨领域资源对接平台,促进珠宝拍卖业务创新发展。整合珠宝拍卖资源,加强成员间信息沟通与交流,负责管理、统筹、指导并监督成员企业拓展珠宝拍卖业务。
(四)贯彻落实珠宝拍卖相关政策,参与珠宝拍卖与市监、税务、海关、文化、知识产权等方面相关的政策和法律问题的调查研究,积极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建议,营造良好行业发展环境。
(五)构建珠宝拍卖市场诚信体系,收集、整理并研讨珠宝拍卖的典型案例。建立“信用警示名单”制度,通报违法违规或涉嫌违法违规的委托人、竞买人情况。配合协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珠宝拍卖企业的合法权益,切实维护市场秩序。
(六)争取政府商务、文化、自然资源部等主管部门的支持,发挥珠宝委在珠宝行业内的广泛资源,开展各类珠宝鉴定及评估人员的多种形式的专业培训,帮助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提高业务素质。
(七)组织专业人员对国内外的珠宝集散地、珠宝展会及龙头珠宝企业学习考察,积极开展与海内外同仁的业务交流和学术理论研讨。
(八)受理对全省拍卖企业关于珠宝拍卖方面的信访和投诉,并据实调查取证,按照协会受理投诉案件的相关程序,分门别类进行处理。
(九) 整合社会及行业资源,推动产业间合作共赢,组织珠宝拍卖从业、专业、管理、战略性人才培养。
(十)充分利用珠宝行业资源优势,为全拍卖行业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利条件。
第三条 凡是协会会员、近三年无违规记录的拍卖企业,热衷珠宝首饰品类的机构,经向珠宝委申请、并获批准,可成为珠宝委的成员。
珠宝委成员应积极参与专委会组织的专业活动,发挥模范作用。凡经常不参加珠宝委活动,或有违法违规行为被查实造成恶劣影响者,经珠宝委半数及以上委员表决通过,将其除名。
第四条 组织机构:
(一)珠宝委设主任1名、秘书长1名、副主任若干名、委员若干名。任期与协会任期相同,可连聘连任。
(二)珠宝委主任由会长办公会议提名,理事会通过,协会聘任。副主任和秘书长由主任提名,经会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协会聘任。任期内因故无法或不宜履行职责的,主任经理事会通过,由协会解聘;副主任或秘书长经会长办公会议通过,由协会解聘。
(三)珠宝委主任主持日常工作,或可委托副主任召集和开展定期及不定期的活动,秘书长具体办理。根据需要,珠宝委各成员单位有义务派员协助秘书长开展相关工作。
(四)珠宝委不设财务,为非核算单位,其有关开支及报销等财务工作,由协会核准。
第五条 珠宝委设公章一枚,在工作职责范围内,由主任批准使用。对外开展业务须报经协会批准,未经协会批准不得与外单位签订合同、协议等民事行为合约。
第六条 珠宝委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年会,讨论珠宝拍卖行业内共同关注的问题。必要时也可临时召开专题会议,或组织参观及学术交流活动。召开会议,会议议题与召集由主任决定,并报协会备案。
根据需要,邀请有关政府部门负责人、各领域专家学者以及相关企事业单位为珠宝委特邀委员,为珠宝委的发展提供学术和技术支持。聘请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力、有专业建树的人士为珠宝委专家顾问,为珠宝委的发展战略、重大业务活动提供政策指导和决策咨询。
本工作条例自珠宝委成立,全体会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以后如确需修订时,由秘书长提出修改意见,经年会或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