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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栏      目:特殊资产拍卖专业委员会
  • 发布机构:广东省拍卖业协会
  • 发 布 人:XJ
  • 发布时间:2022年4月1日
  • 来      源:广东拍卖业协会
    标      题:广东省拍卖业协会特殊资产 拍卖专业委员会机构简介
广东省拍卖业协会特殊资产 拍卖专业委员会机构简介

广东省拍卖业协会特殊资产拍卖专业委员会

委员会主任:张晓玲

委员会副主任:李保华、潘年添、温国健、杨京

委员会委员:谢建华、于思迅、何卫、庄武龙、赵勇、黄海、桂元、钱兴、王晖





广东省拍卖业协会特殊资产拍卖专业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条  广东省拍卖业协会特殊资产拍卖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特资委”),是广东省拍卖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下设的分支机构,在协会理事会领导下开展活动。

本工作条例所称特殊资产是指:由于特殊原因而持有或需要处置变现的,过度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导致其价值被明显低估、可能有巨大升值潜力的资产。涉及的业务包括企业破产宣告后,依法可供债权人清偿分配的破产企业的财产;不良债权;贷款抵押物等收益权或实物资产。

第二条  特资委的职能是:研究贯彻落实特殊资产处置相关政策法规,为有关部门提供决策参考;制定协会特殊资产处置服务相关规范和标准,指导会员企业专业化成长;搭建特殊资产市场生态圈,促进我省拍卖行业特殊资产业务高质量发展。

第三条  凡是协会会员企业,有从事特殊资产拍卖经营业务,近三年没有违法违规记录,向特资委申请并获批准的,可成为特资委委员单位。

第四条  特资委设主任1名,副主任2-4名,委员若干名。特资委主任由协会会长办公会议提名,理事会通过,协会聘任;副主任和委员由主任提名,经会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协会聘任。任期内因故无法或不宜履行职责的,主任经理事会通过,由协会解聘;副主任及委员经会长办公会议通过,由协会解聘。

特资委主任、副主任、委员的任期与协会理事会相同,可以连任。日常工作由主任主持,另设1名专职工作人员,由协会秘书处聘任。

第五条  根据需要,可邀请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力、有专业建树的人士担任特资委顾问,为特资委的发展战略、重大业务活动提供政策指导和决策咨询。

特资委顾问由主任提名,经协会会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协会聘任。

第六条  特资委工作任务:

(一) 研究特殊资产相关政策和法律问题,积极听取委员单位的诉求,向有关行业协会提出合理意见和建议,为委员单位提供支持并协助解决相关问题,维护拍卖行业合法权益;

(二) 搭建跨行业、跨领域资源对接平台,促进市场创新发展;

(三) 开展特殊资产相关理论和行业热点问题的研究,组织制定特殊资产业务服务与操作规范的相关标准;

(四) 组织推动特殊资产专业人才辅导,开展多层次的交流与学习;

(五) 联同有关行业协会对我省开展特殊资产拍卖业务的企业操作进行指导及监督;

(六) 对协会指导建立的各类各级特殊资产拍卖机构进行遴选、评价等动态管理;

(七) 对外宣传协会会员企业所开展的处置特殊资产的业绩及个案,树立特资委市场影响力,不定期发表特资委工作情况报告;  

(八) 开展与本行业有关的专业性、理论性研究。

第七条  特资委原则每年召开年会一次,此外可根据需要召开组织沙龙活动会议,年会或沙龙活动均由主任(或被授权的副主任)召集并主持。

年会和沙龙活动的任务是:制定和修改特资委工作条例;审议入会事项;确定下年度工作计划;研究解决业内共同关注的问题;审议其他重要事宜。

会议议程含进行表决议案的,需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进行,该决定须经到会成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会议应形成会议纪要,会议提出的意见或建议,应书面提交协会或相关政府主管部门,供有关部门在制定政策法规或决策时参考。

第八条  特资委会员有退会的自由。

特资委会员如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规则和行业自律公约;或违反本工作制度;或两次无故未按本规章规定出席会议的;特资委三分之二以上委员表决通过,将其除名。

第九条  特资委设公章一枚,在工作职责范围内,由主任批准使用。对外开展业务须报经协会批准,未经批准不得与外单位签订合同、协议等民事行为合约。

第十条  特资委为非独立核算单位,原则上不设财务账户,其财务管理参照《广东省拍卖业协会财务管理制度》执行,接受协会秘书处的监督及管理,其有关开支及报销等财务工作,由协会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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