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 卖 公 告
受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委托,本公司于2018年9月28日下午15时,在东莞市东城区东城中路32号东莞旗峰山铂尔曼酒店二楼匡庐厅公开拍卖:
批号 |
标的名称 |
项目 |
面积 |
起拍价 (元) |
保证金 (元) |
被执行人 |
看样时间 及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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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2202 |
位于东莞市万江区简沙洲社区两个土地使用权、八处房产及一处无证房产 |
建筑物部分 |
综合楼 粤房地证字第1863239号 |
1,448.85 |
116,520,105 |
10,000,000 |
东莞市宝建纸业有限公司、胡宝明 |
2018年9月 17日下午15时现场集中看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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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库1 粤房地证字第1863240号 |
1,05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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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1 粤房地证字第1863241号 |
300.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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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2 粤房地证字第1863242号 |
300.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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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3 粤房地证字第1863243号 |
721.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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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库2 粤房地证字第1863244号 |
1,26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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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库3 粤房地证字第1863245号 |
1,26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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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房 粤房地证字第1261976号 |
1,79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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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库4 原建筑《粤房地证字第1261977号》拆除后重建,现状未办证 |
812.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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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计 |
11,944.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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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 |
仓储用地 东府国用(2006)第特559号、终止日期至2055年10月29日止 (以下简称为“559号土地”) |
38,753.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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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用地 东府国用(2006)第特836号、终止日期至2055年12月29日止 (以下简称为“836号土地”) |
38,406.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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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计 |
77,159.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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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成交后过户纳税手续和过户变更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买受人需承担过户风险及买方过户中应缴的税、费、金及拍卖佣金等其他费用;应由卖方承担的因本次拍卖产生应缴的税、费、金在拍卖款中支付;房屋、土地使用权的质量、面积以实物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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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示时间:2018年9月17-18日
集中地点:东莞市万江区简沙洲社区
重大瑕疵披露:
一、根据万江街道办事处反馈案涉标的物状况的意见:1、东莞市万江街道简沙洲股份经济合作社在2012年曾对559号土地和836号土地的权属提出异议,并就市政府作出的办理上述两个土地使用权证的具体行政行为向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上述两个土地使用权证。现简沙洲股份经济合作社暂撤回了上述复议申请。竞买人竞得土地后请自行与村集体协商土地补偿和使用的问题。
2、559号土地上实际存在10栋无证房产,836号土地上实际存在17栋无证房产且部分房屋属跨用地红线建设。上述无证房产是简沙洲村民向简沙洲村租用或购买集体土地后兴建的房屋。竞买人竞得土地后请自行与村民协商房屋补偿和腾退的问题。
3、上述9栋房产位于559号土地范围内,房产证号为1863245、1863244、1863240、1863239、1863241、1863243、1863242的房产对应的土地使用权证号为东集(99)1900041810798。房产证号为1261976、1261977的房产所对应的土地使用权证号为东集建(97)1900041810778。上述两个集体土地使用权人为简沙洲管理区,因此上述房产存在房地权属不一致的情况,目前暂不能办理不动产登记。
4、万江街道简沙洲股份经济合作社将部分简沙洲村的集体土地出租给东莞市快捷汽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使用,租赁期限为2014年12月1日至2034年11月30日。该公司所使用的部分土地位于836号土地范围内。
5、万江街道简沙洲股份经济合作社将部分简沙洲村的集体土地出租给张永华使用,现在经营石材城,租赁期限为2015年3月1日至2035年2月28日。张永华所使用的土地位于559号土地范围内。
6、上述第4、5点中租赁情况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目前暂未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仅作为拍卖标的物的现状进行披露。买受人竞得土地后请自行与相关权利人协调处理租赁合同的履行问题。
二、根据东莞市国土资源局反馈案涉标的物状况的意见:1、案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存在重复抵押问题。上述559号和836号两宗地土地使用权已经办理抵押登记,部分已办理房产所有权登记的地上建筑物又重复办理了房产抵押登记。
2、根据已核发的房产证上的土地信息显示,上述559号和836号两宗土地使用权涉嫌与简沙洲管理区名下的东府集用(1997)第1900041810778号、东府集用(1999)第1900041810798号用地红线重叠。
3、鉴于上述原因,上述559号和836号土地可能存在执行后无法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的风险。
三、根据法院调查的情况,拍卖标的物部分被案外人使用并且可能涉及部分租赁问题。相关租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目前暂未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仅作为拍卖标的物的现状进行披露。法院尽合理调查义务后了解到的部分的租赁情况如下:
1、袁伟权承租了东莞市宝建纸业有限公司名下836号土地的一部分,面积为25000平方米。租金在东莞市宝建纸业有限公司欠其的借款中抵扣,租赁期限为2011年1月1日至2031年1月1日。买受人竞得上述土地后,请自行与袁伟权协调处理该租赁合同的履行问题。
2、被执行人胡宝明反映胡宝加承租了东莞市宝建纸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东莞市万江区简沙洲宝建路一号面积约为10000平方米的厂房(可能涉及的房产证号为1863245、1863244、1863240、1863239),租赁期限为2016年5月30日至2026年5月29日。买受人竞得相关房产后,请自行与胡宝加协调处理该租赁合同的履行问题。
注意事项:
一、法院对案涉财产重大瑕疵进行披露,竞买人应当自行前往拍卖公司查阅拍卖标的物资料并到拍卖标的物现场查勘实际状况,竞买人参与拍卖前应充分了解拍卖标的物现状(包括但不限于占用、使用、收益、租赁、报建、规划、权属等情况),对案涉财产的相关瑕疵以及风险予以充分评估和判断,参与竞买即视为充分了解并接受拍卖标的物存在的相关瑕疵及风险,并接受拍卖财产一切已知和未知瑕疵,自愿承担后续过户、交接、后续补偿等相关风险、纠纷和责任。拍卖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委托方与本公司不能保证拍卖财产真伪或者品质,不承担拍卖标的物瑕疵担保责任。
二、本次拍卖按现状进行拍卖,为不交吉拍卖。涉及拍卖房产和土地的面积,以相关管理部门提供的资料为准,房产和土地最终面积数据与本次拍卖提供资料有误差的,不影响拍卖价格。对于拍卖标的物的租赁情况,法院尽合理调查义务后,将所了解到的可能存在的相关租赁情况作为拍卖标的物的现状进行披露。上述租赁情况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目前暂未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租赁问题、清场问题及交接问题由买受人自行解决。
有意竞买者,请于2018年9月21日前将保证金汇入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拍卖保证金账户,汇款以到账日为准,逾期或标的批号错漏的视为无竞买资格,(说明:1、保证金必须以转账方式交纳,竞买人应要求汇出行必须注明标的批号;2、拍卖后保证金按原付款账号退回,退款手续费由竞买人负担;3、保证金付款人与竞买人为同一人。)
与本次拍卖被执行人所有的财产有利害关系或依法享有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优先权人,如有意参与竞买者,请于拍卖前五天,自行到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松山湖法庭306办公室办理登记手续。有意竞买者若需了解拍卖标的物的情况或查阅拍卖标的物的相关资料,可在拍卖日前自行到本公司咨询或查阅。
联系电话:0769-23609718 18938161099(张生) 传真:0769-23025876
公司地址:东莞市东城区长泰路556号中信协和大厦1112室
账户名称: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银行账号:443037010400000170000000028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石龙支行
拍卖保证金到账查询电话:0769-86101032
松山湖法庭电话:0769-26626203
纪检监督电话:0769-86101525
工商局举报电话:0769-22337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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