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委托,通过公开的拍卖方式,向社会转让下列标的,有意者请在公告期内持相关有效证件前来我中心办理登记手续,并缴交保证金:转让标的:位于金园区外马路90号103、104、105房共三套房产(建筑面积:177.73㎡,土地来源为划拨,用途为住宅)捆绑拍卖,起拍价:¥3,771,000.00元,保证金:¥ 50万元。公告期从2017年4月25日起至2017年5月23日止,逾期不接受办理登记手续。并定于2017年5月25日15时,由汕头市华厦拍卖行联合汕头绅达拍卖行组织实施拍卖, 拍卖地点: 汕头市韩江路42号M层 标的展示时间: 2017年5月19日。
意向受让方应当具备的条件:
1、意向受让方需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成立且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及能够在签订《房地产交易协议》之日起 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转让成交价款的能力。
3、意向受让方在公告期限内,须按标的的约定缴交保证金。
4、可接受联合体参与竞价,但联合体各方均应符合意向受让方的各项条件,且在登记交易意向时,应提供联合体各方的协议书,明确联合体各方出资购买的房地产或出资份额及一致的授权委托人。
5、意向受让方应自行了解标的所在地有关房地产限购的规定,声明其知悉转让标的所在地有关房地产限购的规定,并承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交易条件:
1、意向受让方最终被确认为受让方时,其缴交的保证金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意向受让方应在被确认为受让方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房地产交易协议》,并在《房地产交易协议》签订之日起 10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价款扣除履约保证金的余额一次性汇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指定账户。
2、如果意向受让方确定成为受让方后,因其自身原因终止交易,其向交易机构缴交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回。
3、未被确认为受让方的意向受让方,其缴交的保证金由交易机构不计息退还。
4、标的物自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房地产交易协议》之日起 30 日内由委托方与受让方按标的评估书内现状办理移接交手续。
5、标的相关的物业管理费用、水、电费等费用,在移交之日前由转让方承担,移交之日以后由受让方承担,如若须办理水、电表变更过户的有关手续由权属人负责协助办理。
拍卖标的情况请登录
http://www.stggzy.gov.cn/stggzy/default.aspx或
http//www.stpe.net查询或与我中心联系。
联系地址:汕头市长平路11街区财政综合大楼2楼
联系电话:0754-88179724 联系人:佘先生 陈小姐
汕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汕头市华厦拍卖行:联系电话:0754-884873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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