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委托,定于2016年10月11日下午3时在东莞市南城区西平绿色路28号悦景酒店二楼一号会议室公开拍卖以下标的:
标的 |
名称 |
面积(m2) |
起拍价(元) |
保证金(万元) |
1 |
东莞市莞城区运河东一路183号经贸中心车库负3层3号 |
4,867.35 |
7,787,760 |
78 |
2 |
东莞市莞城区运河东一路183号经贸中心商铺4楼3号 |
2,335.55 |
5,979,008 |
60 |
3 |
东莞市莞城区运河东一路183号经贸中心商铺4楼2号 |
2,366.19 |
6,057,446.40 |
60 |
4 |
东莞市莞城区运河东一路183号经贸中心商铺4楼5号 |
2,901.97 |
7,429,043.20 |
74 |
5 |
东莞市莞城区运河东一路183号经贸中心商铺1G20号 |
372.32 |
2,233,920 |
22 |
6 |
东莞市莞城区运河东一路183号经贸中心商铺1C16号 |
280.80 |
1,684,800 |
17 |
7 |
东莞市莞城区运河东一路183号经贸中心2C5号 |
254.58 |
835,022 |
8.3 |
[(2015)深罗法执二恢字第34号案]
特别说明:1、拍卖物按现状拍卖。法院不负责交付。若有租赁,竟得人需依法解决;2、若经贸中心车库负3层3号,经贸中心商铺4楼3号拍卖款超过2432万元,则取消标的5、6、7房产的拍卖。A、拍卖成交时,成交价不包含转让时双方的一切税、费、应补地价、土地使用费;过户时所产生的转让双方的一切税、费(包括不限于所得税、土地增值税、营业税及其附加、印花税、契税等)、应补地价、土地使用费均由买受人承担。上述一切税、费、应补地价、土地使用费的具体金额由竞买人自行向主管部门咨询。 B、拍卖成交后,委托法院仅出具确认拍卖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拍卖物是否可以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到相关主管部门查询并处理。 C、拍卖物建筑面积、性质、用途、是否欠地价及土地使用费,以相关主管部门最后核定为准。拍卖物建筑面积如实际面积与登记面积不符,其风险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D、重新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造成的差价、费用损失及原拍卖中的佣金,由原买受人承担。委托法院可以直接从其预交的保证金中扣除。扣除后保证金有剩余的,应当退还原买受人;保证金数额不足的,可以责令原买受人补交;拒不补交的,强制执行。 E、拍卖物上如存在房屋租赁等合同关系,拍卖成交后,由买受人与相关合同关系当事人依法自行协商解决或者自行循法律途径处理,委托法院不负责清场交付。 F、是否存在其他瑕疵,法院未核实。看样请预约。
有意竞买者请于2016年10月8日16时前将保证金汇入(户名:广东中宝拍卖有限公司;开户行:平安银行深圳创业路支行;帐号:0282100590735,请备注案号,以到帐为准);请务必注明竞买标的序号;并请于2016年10月10日前凭交款凭证及有效证件到我司办理竞买手续,逾期不予以办理。
电话:0755-27801328,18033440681 张小姐
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文华大厦西座6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