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任:张晓玲(负责人)
副主任:郑晓星、谢建华
成 员:刘娅、邬金、蔡健华、温国健
广东省拍卖业协会宣传工作办公室工作条例
第一条 为加强拍卖行业的宣传工作,增进社会公众对拍卖行业的理解和支持,树立我省拍卖行业阳光、透明的形象,为行业发展构建和谐、健康的社会舆论环境,经广东省拍卖业协会五届二次会长办公会议决定,成立广东省拍卖业协会宣传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宣传办公室”),并制定本工作条例。
第二条 宣传办公室是广东省拍卖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下设的工作机构,负责协会宣传工作,是协会的信息传播中心。
第三条 宣传办公室工作职责:
(一)加强与各新闻媒介的联系,通过各种渠道、各种方式与各级传媒建立常态化的沟通机制。
(二)宣传办公室负责人为协会新闻发言人,不定期召开各种形式的新闻发布会,或接受新闻媒体的采访,通报行业最新动态,对行业重大事件及时作出反应,增加拍卖行业透明度,树立拍卖行业“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正面形象,消除社会大众对拍卖行业的误解和负面影响。
(三)每年至少策划、组织一次全省拍卖行业的大型公众咨询活动,通过多种形式向社会宣讲《拍卖法》和拍卖基本知识,介绍拍卖行业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贡献和作用,让社会各界了解拍卖、支持拍卖,树立我省拍卖行业的良好形象。
(四)指导协会网站和刊物《广东拍卖业》的编辑、发行,制作行业专题宣传片,通过各种形式向会员及全社会发布有关拍卖行业的政策、行业标准和市场信息。使之成为协会宣传的窗口和信息交流的平台。
第四条 宣传办公室设主任1名,副主任2-4名,成员若干名。主任由会长办公会议提名,理事会通过,协会聘任。副主任及成员由主任提名,经会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协会聘任。任期与协会理事会相同,可连聘连任。任期内因故无法或不宜履行职责的,主任经理事会通过,由协会解聘;副主任及委员经会长办公会议通过,由协会解聘。
宣传办公室日常工作由主任主持,协会秘书处办理。
第五条 宣传办公室设公章一枚,在工作职责范围内,由主任批准使用。对外开展业务须报经协会批准,未经批准不得与外单位签订合同、协议等民事行为合约。
办公室不设财务,经费开支及报销由协会秘书处统一核算。
第六条 办公室全体成员应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秉公办事、尽心尽责的原则开展工作,不得为个人或所在企业谋取私利。办公室成员如有违背原则和立场,存在不当行为的,由办公室报告协会处理或建议协会解聘。